蒋晓强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工科、管理双学位,有专利代理师资质。对普通民商、刑事案件有着深厚的功底,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方面。为苏州多家政府单位特邀律师,担任众多科技创新企业... 详细>>
律师姓名:蒋晓强律师
手机号码:18963681306
执业证号:13205201810062183
执业律所: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3201室
一、怎么打赢商标侵权官司
1、是否侵权
为什么将该问题列为第一问题先谈呢,因为该问题最能体现专利案件技术性特点,最能体现与其他民事案件区别,最能体现专利律师水平,也是最难把握和最难判断的问题,也是案件是否往下推进的火车头。另外从客户心理来说,前十分钟的交流至关重要,就像很多歌手一开嗓就征服了听众。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遵循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等同原则,还需要结合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等做出全面判断,几个原则之间互相藕断丝连。外观设计遵循产品相同或类似,外观相同或相似原则。同时比对是将侵权产品与专利比,而不要进入将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进行比较的误区,因为有时候原告产品相比原告专利已经更新换代很多次了,由于专利侵权判断非常专业,因此一般客户对是否侵权的预判能力明显不高,这也给专利律师留下了很大的掌控案件与掌控客户的空间。
2、取证是否成功
专利案件侵权大多比较隐蔽,且法院对证据要求较高,有80%以上专利案件都需要经过公证或法院查封保全的方式进行,客户自行购买或者到侵权企业拍照摄影的证据哪怕是真实的,也很难被法院采纳,这就是现状与游戏规则,知识产权案件是一个西方国家玩过几百年的游戏,只有适应这个规则才能同台竞技。
那么取证成功的要点又是什么呢,发明和实用新型案件要取到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或工艺方法,缺一个特征直接面临败诉,笔者有一次取证到一个侵权产品出大门躲到车里立马将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全部特征比对,发现少了一个配件又杀回马枪补齐配件后法院才认定侵权。外观设计就是照着图片去取证。
3、专利权是否有效稳定
专利权是否有效稳定往往容易被忽略,很多人(大部分客户和一部分律师)认为既然专利证书上都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红章,怎么还会没用无效呢,那么就是对中国专利制度没有完全理解,中国三十年专利历史(美国欧洲有两百多年的专利历史)基本上抄袭德国的,专利局一半老局长或部长级干部在德国专利局混过,发明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基本上是来一个发一本证,现在每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都200多万件发明专利基本不要怀疑其有效和稳定性(当然也有发明被无效掉的情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就需要分析专利技术特点,“感觉”下是否与现有技术接近,经常做专利申请代理的诉讼律师有时候一眼就能“感觉”出,当然也可以要求专利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看看这专利是真老虎还是假老虎。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属于民事侵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也需要具备普通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标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既包括经济损害,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或个人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事实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商标侵权案中律师代理工作及诉讼技巧 (一)案件的受理
需要把握的是案件的管辖法院,即案件在哪个法院立案、审理,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这是需要选择和确定的,以便于后期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
1、停止侵权的范围问题。商标权纠纷在侵权形式和范围上具有多样性,既有可能在侵权商品上,也有可能在广告宣传、LOGO、公司网站、直营门店、销售代理商门店、专卖加盟门店等,因此,在诉讼请求一项中必须明确停止侵权的载体内容及方式,防止漏缺,避免重复起诉或者单次诉讼不能解决类似侵权问题。
2、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提起诉求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指导和计算的。
3、维权费用问题。对于这项费用,在商标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哪些,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案件受理费用等是否包含在内,具体的数额应该是多少,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代理律师作出相应的判断和预测。
(三)收集、组织证据、草拟诉状准备起诉。
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最先考虑的应该是证据保全工作,建议提前与公证部门进行沟通,收集侵权人员相关的侵权证据,通过公证的形式予以保存下来,制作相应的公证文书。同时准备好相应的商标权属证明,以此证明原告是合法商标权益人,比如商标证书、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商标网上的商标信息等。
(四)案件受理后的庭审准备工作。
在案件被法院受理确定开庭后,代理律师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在庭审中如何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
1、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图形、字母还是两者的组合,与原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达到足以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扰乱购买者的判断能力;同时可以商标读音方面与原告的商标读音进行比较,读音是否相同,是否用英文字母代替汉语拼音进行混淆。
2、被告将其使用商标的产品是否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一样,为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址与原告的经营地、销售地、厂房距离是否相邻,被告一般会为了依托原告在该片区域的影响力,利用原告在该地拥有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理优势,以此达到混淆市场、鱼目混珠的目的,侵占原告的市场份额。
4、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的主观目的。被告为什么要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购买者对其的信任,搭乘原告长期经营市场所带来顺风车,借助原告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变相销售其商品,以此达到进一步抢夺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市场上的极大混乱,非法目的及动机显而易见。
(五)案件庭审后的律师工作技巧。
1、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及补充意见。有些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后就认为该项工作已经完毕,等待法院判决就可以了,而事实上却缺少书面的代理词或意见书,这样有利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清醒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思路,可以便于法官判案及书写裁判文书,起到庭审后提醒法官作出判决的作用。
2、庭审后的调解工作。案件经过法院主持庭审,双方充分地答辩、论证后,彼此之间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更清楚该案件最终的发展方向,在法院适当的提醒或引导的情况下,有可能双方会达成调解意向。因此,在对委托方有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可以就本案作出调解的利弊分析,把握好调解的有利时机,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终结,赔偿损失的挽回和落实,也有利于彼此关系的恢复和发展,发挥调解机制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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