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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强律师 蒋晓强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工科、管理双学位,有专利代理师资质。对普通民商、刑事案件有着深厚的功底,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方面。为苏州多家政府单位特邀律师,担任众多科技创新企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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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晓强律师

手机号码:18963681306

执业证号:13205201810062183

执业律所: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3201室

成功案例

网游私服“入股” 侵犯著作权

喜欢玩网络游戏的人都知道“私服”这回事,因为升级迅速,又能得到稀罕的装备,玩家会有更刺激的体验,所以很多玩网游的人都愿意尝试玩“私服”。

但是,私服是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属于网络盗版,而盗版的结果是直接分流了运营商的利润。相对于官服而言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它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案情回顾】

王某沉迷于网络游戏,为了加速升级而经常在网络上购买道具,在玩游戏的过程中也花了不少钱。2010年,网络上的私服游戏Q游戏的股东李某找到王某,邀请他投资2万元成为该游戏的股东之一,并承诺可以带着他一起玩这个游戏。王某觉得自己玩游戏也要花钱,入股的话还可以跟着他们一直玩下去,于是投入了2万元成为了股东之一。在此期间,该游戏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经营数额达50万元人民币。王某除了自己玩,也会偶尔通过游戏平台指导会员如何快速升级。

2011年,东窗事发,在公安部的一次行动中,李某和王某被捕。随后,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聚焦】

一、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本案以私服的方式盈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的规定。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部分: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一)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以私服的方式发展会员进行营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达到一定的要求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217条主要有两档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判断数额较大?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徒刑;数额在25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处3-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符合3-7年的量刑幅度内。

三、对王某的认定

虽然,王某主观上只是想玩游戏,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也仅起到后勤服务的作用。但由于王某加入的方式是入股,并且在此期间也分享过利益。所以,最终王某依然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共犯,并可能被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

【律师评析】

网络游戏产业是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因存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丰厚的利益回报,故而通过“私服”、“外挂”进行营利的方式大量存在。但是,“私服”、“外挂”均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行为,会带来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时也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通过分析本案例,希望对社会上的网络侵权现象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有利于减少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此外,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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