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强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工科、管理双学位,有专利代理师资质。对普通民商、刑事案件有着深厚的功底,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方面。为苏州多家政府单位特邀律师,担任众多科技创新企业... 详细>>
律师姓名:蒋晓强律师
手机号码:18963681306
执业证号:13205201810062183
执业律所: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3201室
一、商标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是多少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更严重、赔偿数额更高!“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二、反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可否适用商标法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额都是适用商标法。
第二、只有在经营者在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商标法的赔偿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可分别确定
1、被诉侵权人在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商品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或类似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即使被诉侵权人注册了包含该注册商标文字的类似商标,以及案外人授权被诉侵权人使用其企业简称,都不能成为否定该侵权事实的理由。
2、经营范围相同、使用字号相同并且高度关联的公司,在后公司对在先字号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可以承继。如该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知名度已延及被诉侵权人所在市场区域,同业经营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字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市场混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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