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强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工科、管理双学位,有专利代理师资质。对普通民商、刑事案件有着深厚的功底,尤其擅长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方面。为苏州多家政府单位特邀律师,担任众多科技创新企业... 详细>>
律师姓名:蒋晓强律师
手机号码:18963681306
执业证号:13205201810062183
执业律所: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星座商务广场3201室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点可概括为:
(1)不正当竞争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只有在经营活动中即在竞争中才能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信、公正原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造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后果。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或伤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相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是阻碍市场竞争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商品假冒行为。它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单行法,有的规定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的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4)商业诽谤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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